基金名稱 | 瑞銀(盧森堡)歐元區國家收益基金(歐元)(未申報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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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英文名稱 | UBS (Lux) Equity SICAV - Euro Countries Income (EUR) P-acc | ||
台灣總代理 | 瑞銀投信 | ||
海外發行公司 | 瑞銀(盧森堡)股票基金公司 | ||
指標指數 | MSCI EMU (net div. reinv.) | ||
成立日期 | 2015/01/28 | 註冊地 | 盧森堡 |
基金核准生效日 | N/A | 總代理基金生效日 | N/A |
基金規模 | N/A | 計價幣別 | 歐元 |
基金類型 | 區域型基金 | 投資區域 | 歐洲不含英國 |
投資標的 | 股票型 | 風險報酬等級 | RR4 |
最高經理費(%) | 1.2800 | 最高保管費(%) | 0.3800 |
最高銷售費(%) | 6.0000 | 單一報價 | Y | ISIN Code | LU1121265208 | 配息頻率 |
保管機構 | UBS Europe SE, Luxembourg Branch | 傘狀基金 | N | 備註 |
經理人 | 瑞銀資產管理(英國) 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評等 | |
文件下載 |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投資人須知 (專屬資訊)(一般資訊) / 基金月報 | ||
投資策略 | 未核備基金尚未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及銷售,本資料僅供銷售機構內部使用及尚持有基金股份之投資人參考,以供其做為買回或繼續持有之決定。本基金投資風險請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本基金之投資策略係以股票搭配選擇權方式,本基金之金融衍生性商品主要投資策略(係指選擇性地賣出基金持有之個別證券之選擇權買權,以獲取穩定之權利金收入)雖可增加配息收入來源,但在基金投資標的短線大幅上漲時,此投資策略可能導致基金漲勢較同業或基金指標為緩慢且配息可能影響再投資複利效益之風險。除此之外,本基金投資人將承擔股票型基金一般所應承擔之風險,不會因為金融衍生性商品的操作而有所降低,本基金不適合保守型投資人。 | ||
銷售機構 | |||
投資人服務及保護 | 短線交易規定 / 公平價格調整機制 / 反稀釋機制 |
淨值日期 | 最新淨值 | 漲跌(%) | 本月以來(%) | 本季以來(%) | 今年以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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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 129.47 | 0.20 | 3.31 | 3.19 | 8.23 |
一個月(%) | 三個月(%) | 六個月(%)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4.40 | 8.35 | 11.03 | 11.42 | 18.87 | 10.98 |
附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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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註3: |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
註4: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註5: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註6: |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
註7: | 基金B股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需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
註8: |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註9: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註10: |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