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7月18日核准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股票型「匯豐新鑽動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50億元,保管銀行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乙案。本基金應於核准後3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15億元。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摩根士丹利國際資本公司所編製全球新興市場指數國家(含印度等25個國家及未來加入摩根士丹利國際資本公司所編製全球新興市場指數之國家)及越南、孟加拉、奈及利亞、伊朗、黎巴嫩、烏克蘭、新加坡、香港(限於符合金管會所規範之投資標的)、美國、英國及盧森堡等國家及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韓國店頭市場(KOSDAQ)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或地區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存託憑證)、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及經金管會與原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推介顧問服務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經理或發行及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符合一定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6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外國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投資於MSCI新興市場國家、越南、孟加拉、奈及利亞、伊朗、黎巴嫩、烏克蘭、匈牙利、新加坡、香港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前述國家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存託憑證,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且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50%。
附註: | |
---|---|
註1: |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註3: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註4: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註5: |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註6: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註7: |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