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建弘投信經理之「建弘高股息平衡基金」併入「建弘中概平衡基金」案。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 年10 月31 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57013 號函辦理。
說明:
一、 存續基金之名稱、基金經理人、投資策略:
1. 存續基金之名稱:「建弘中概平衡基金」。
2. 基金經理人:張正中。
3. 投資策略:
(1) 投資上市(櫃)股票每季平均不得低於10%,不得高於70%。
(2) 股票部位60%以上投資於「中國概念股」所謂中國概念股票係指:A.於大陸地區從事投資達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上 。B.或上述投資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者。C.或大陸地區之獲利佔母公司最近一季稅前淨利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 消滅基金之名稱:「建弘高股息平衡基金」。
三、 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1. 合併目的:
(1) 提升基金資產管理效益:
「建弘中概平衡基金」及「建弘高股息平衡基金」均為各自獨立運作,因此不論基金交易、避險交易或基金管理等之作業皆為獨立作業,於合併後,各項成本皆可因此有效降低,於控管及作業上也較趨於單純。
(2) 提升基金資產的經營效益:
「建弘中概平衡基金」及「建弘高股息平衡基金」合併後,可使公司的資源更集中於存續基金當中,使基金的效率提高,為受益人創造更佳的效益。
(3) 提升基金操作的穩定性:
「建弘中概平衡基金」及「建弘高股息平衡基金」合併後,基金規模增加,流動資金亦相對增加,基金經理人較不易受受益人申購及贖回交易影響,被迫調整投資組合,有利於提升基金操作及績效的穩定性。
2. 預期效益:
(1) 受益人權益:
「建弘中概平衡基金」及「建弘高股息平衡基金」均為投資於國內的平衡型基金,同屬穩健型基金。「建弘中概平衡基金」股票部位雖以「中國概念股」為主,但其定義之「中國概念股」範圍非常廣大,已涵括部份「建弘高股息平衡基金」定義之高股息股票在內,且中國大陸經濟成長動能為世界之冠,投資於「中國概念股」可連帶受惠,故二檔基金合併仍對受益人相當有利,無損受益人權益。
(2) 成本之經濟效益
「建弘中概平衡基金」及「建弘高股息平衡基金」合併的目的在於提高資產管理之經濟規模,使基金之各項交易成本及應行負擔費用降低,減輕受益人的投資成本負擔。
(3) 降低投資風險及提高資產管理績效
「建弘中概平衡基金」及「建弘高股息平衡基金」合併後,促使建弘投信之研究與管理資源更加集中,產生極大綜效,同時也讓基金經理人做最有效的資產配置,以分散投資風險,並使管理資產做更充份的運用。
(4) 有助維持基金的流動性及穩定性
「建弘中概平衡基金」及「建弘高股息平衡基金」合併後,可擴增基金規模並維持基金資金流動性,有益於基金經理人操作及資產配置,穩定基金績效。
四、 合併基準日:97 年11 月27 日。
附註: | |
---|---|
註1: |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註3: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註4: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註5: |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註6: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註7: |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