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稱 (3520)中國信託亞太實質收息多重資產基金(TWD)(月配)(配現)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基金公司中國信託投信
成立日期 2020年4月30日 基金經理人 羅得佑
基金規模 21,738千元(台幣) (2025/05/31) 成立時規模 3.54億元(台幣)
基金類型 多重資產型 保管銀行 華南商業銀行
單筆最低申購 100,000元 定時定額
計價幣別 台幣
最高手續費(%) 3.0000 買回手續費率(%) 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之1.0%乘以買回單位數。
最高管理年費(%) 1.8000 最高保管費(%) 0.2500
主要投資區域 亞太不含日本 風險報酬等級 RR4
投資區域 亞太不含日本 基金評等
基金統編 77553985B 配息頻率 月配
備註 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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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1)本基金得同時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且投資於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含);(2)投資於亞太地區「實質資產」概念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實質資產」概念之有價證券係指與基礎建設、交通運輸、電信、公用事業、不動產、能源及原物料等產業類別有關之有價證券。按資產類別區分如下:A.股票(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及存託憑證)資產包括:依據彭博資訊系統(Bloomberg) 所列全球行業分類標準(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GICS),其經濟部門(Economic Sector)當中的工業、能源、原物料、公用事業、不動產、通訊服務之公司或機構所發行之股票。B.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C. 債券資產包括:前述 A.或 B.所列公司或機構所發行之公司債。惟如該債券係由跨國性集團母公司為債券保證人發行者,亦得以該母公司之全球行業分類標準(GICS)為認定。D.基金受益憑證資產包括:(a)以前述 A.至 C. 所列之股票、債券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為主要投資標的訴求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以及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 (JSDAQ)及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交易之封閉式受益憑證、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以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指數表現之 ETF(含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b)期貨信託事業在國內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銷售機構 中租投顧,容海國際投顧,鉅亨投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京城商業銀行,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原: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原: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原: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附註:
註1: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4: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5: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6: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7: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