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稱 (0615)宏利臺灣股息收益基金A類型(新臺幣)(TWD)(本基金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
基金公司宏利投信
成立日期 1998年7月20日 基金經理人 周鉦凱
基金規模 8.30億元(台幣) (2025/05/31) 成立時規模 30.87億元(台幣)
基金類型 國內股票開放型一般股票型 保管銀行 臺灣銀行
單筆最低申購 3,000元 定時定額
計價幣別 台幣
最高手續費(%) 2.0000 買回手續費率(%) 短線交易買回費0.1%
最高管理年費(%) 1.6000 最高保管費(%) 0.1500
主要投資區域 台灣 風險報酬等級 RR4
投資區域 台灣 基金評等
基金統編 73982057A 配息頻率
備註 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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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 (一)、 投資於國內上市、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二)、 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投資於股息收益股票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前述股息收益股票係指:該股票之平均股利率(即現金股息/股價)不得低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之平均股利率之八成。所謂「現金股息」係指該股票之發行公司最近一年內已公布(經股東會通過)之現金股息;「股價」係指每一營業日各該股票之收盤價;經理公司應於次月第一個營業日以前一個月最後一個營業日臺灣證券交易所所示之上市股票之平均股利率資料為準,進行檢視,本基金原持有符合前述「股息收益股票」定義之股票,如因定期更新,致本基金不符合前開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本款所定投資比例限制。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況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前述所指「特殊情況」,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發佈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最近六個營業日指數累計漲幅超過10%(含本數),或跌幅超過10%(含本數)。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指數累計漲幅超過20%(含本數),或跌幅超過20%(含本數)。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款之比例限制。
銷售機構 中租投顧,鉅亨投顧,三信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京城商業銀行,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元大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凱基(原:萬泰)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99年由元大銀行及遠東銀行概括承受),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6年更名並受讓英商渣打銀行在台全部營業及資產),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分割予澳盛(台灣)銀行),玉山商業銀行,瑞興(原:大台北/稻江)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臺中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高雄銀行,元大(原: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銀(原:台中商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原: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註:
註1: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4: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5: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6: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7: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