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稱 | (1641)?豐中國A股匯聚基金(US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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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 | 匯豐投信 | ||
成立日期 | 2015年3月18日 | 基金經理人 | 蕭正義 |
基金規模 | 6.14億元(台幣) (2025/05/31) | 成立時規模 | |
基金類型 | 跨國投資股票型單一國家 | 保管銀行 | 第一商業銀行 |
單筆最低申購 | 20,000元 | 定時定額 | N/A |
計價幣別 | 美元 | ||
最高手續費(%) | 3.0000 | 買回手續費率(%) | 免收 |
最高管理年費(%) | 1.8000 | 最高保管費(%) | 0.2600 |
主要投資區域 | 中國 | 風險報酬等級![]() |
RR5 |
投資區域 | 大陸 | 基金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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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統編 | 38482745C | 配息頻率 | |
備註 | 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 ||
文件下載 |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簡式公開說明書 / 短線交易規定 / 基金月報 | ||
投資標的 |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二)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外國有價證券: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及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放空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等級,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1)外國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2)前述第(1)目以外之外國債券:該外國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但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外國債券得以債券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準。(3)外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4)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三)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依修正後之規定。(四)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交易之人民幣計價之股票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 ||
銷售機構 | 中租投顧,鉅亨投顧,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凱基(原:萬泰)商業銀行,匯豐(台灣)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玉山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原: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附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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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註3: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註4: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註5: |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註6: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註7: |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