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名稱 | 野村澳洲10年期以上主權及類主權債券ETF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 ||
|---|---|---|---|
| 基金公司 | 野村投信 | ||
| 成立日期 | N/A | 基金經理人 | 劉璁霖 |
| 基金規模 | N/A | 成立時規模 | |
| 基金類型 | 跨國投資指數型 | 保管銀行 | 第一商業銀行 |
| 單筆最低申購 | N/A元 | 定時定額 | N/A |
| 計價幣別 | 台幣 | ||
| 最高手續費(%) | 2.0000 | 買回手續費率(%) | |
| 最高管理年費(%) | 0.2500 | 最高保管費(%) | 0.0800 |
| 主要投資區域 | 澳洲 | 風險報酬等級![]() |
RR2 |
| 投資區域 | 澳洲 | 基金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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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統編 | 00643289 | 配息頻率 | 季配 |
| 備註 | 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 ||
| 文件下載 |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簡式公開說明書 / 短線交易規定 / 基金月報 | ||
| 投資標的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二)本基金投資於外國債券為: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用評等等級以上,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之債券;前述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三)經理公司係採用指數化策略,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扣除各項必要費用之後,將本基金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操作目標。為達成前述操作目標,本基金自上櫃日起追蹤標的指數,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債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90%(含)以上,另為貼近本基金之追蹤目標及資金調度需要,本基金得進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及投資其他與標的指數相關之國內外有價證券以使基金投資組合整體曝險盡可能貼近基金淨資產規模之100%。(四) 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若因原持有之債券於投資日後之信用評等調整,致本基金投資標的不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一定信用評等等級以上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事實發生後兩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一定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五)本基金所追蹤之「ICE TPEx 澳洲10年期以上主權及類主權債券指數」屬於客製化指數,該指數以挑選在澳洲國內市場公開發行、以澳幣計價之主權及類主權債券之固定票息率之代表性債券並對高票息債券給予較高權重,同時限制單一債券的集中程度,以表彰兼具收益以及風險控制的投資組合績效表現。與傳統市值型指數(如:ICE 10+ Year Australia Government & Quasi-Government Index)之差異在於對高票息債券給予較高權重,同時限制單一債券的集中程度,以提供投資人較母指數更加兼具收益以及風險控制的投資選擇。 | ||
| 銷售機構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附註: | |
|---|---|
| 註1: |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 註3: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 註4: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 註5: |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 註6: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 註7: |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